襄城区条形码怎么查询?
作者:襄阳昌厚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6 08:52:09
商品条形码有有效期吗?有效期多久?商品条形码有效期两年。根据《商品襄阳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条形码的有效期为2年。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系统成员应在商品条形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1949年
BernardSiliver和N.J.Woodland注册了第一个机器识读的襄阳条码:牛眼码。
1951年
DavidSheppard博士研制出第一台实用光字符(OCR)阅读器。此后20年间,50多家公司和100多种OCR阅读器进入这个市场。
1956年
美国银行家协会选择MICR(磁性墨水字符)作为处理支票的标准机器语言。
1964年
识读设备公司(RecognitionEquepment,Inc.)在印第安纳州的FortBenjaminHarison安装了第一台带字库的OCR阅读器,可用来识读普通打印字符。
1967年
辛辛那提市的Kroger超市安装了第一套条码扫描零售系统。有些购物者对条码表示的价格表示怀疑。
1968年
第一家全部生产条码相关设备的公司Computer-Identics由DavidCollins创建。
1969年
第一台固定式氦-氖激光扫描器由Computer-Identics公司研制成功。
1970年
第一个智能卡专利由日本KunitakaArimura博士获得。17年后,全美第一个大型智能卡工程由农业部为生产花生的农场主实施。
摩托罗拉公司(Motorala)开发出第一个便携式射频数据采集系统(RF/DC)。
Norand公司推出手持便携数据终端。
1971年
ControlModule公司的JimBianco研制出PCP便携条码阅读器,这是首次在便携机上使用微处理器(Intel4004)和数字盒式存储器,此存储器提供500K存储空间,为当时之最。阅读器重27磅。
第一个欧洲码制,Plessey码由英国Plesssy公司推出。此码制及系统最初是为国防部的文件处理系统而设计,后在图书馆领域得到应用。
第一台便携笔式扫描装置Norand101,在Norand公司问世,预示着便携零售扫描应用的大发展和自动识别技术的一个崭新领域。它为实现从货架上直接写出订单提供了便利,大大减少了制定订货计划的时间。
AIM(自动识别技术制造商协会)成立,当时有4家成员公司:Computer-Identics,Identicon,3M,Mekoontrol。在此之后,1986年成员数发展到85家,到1991年初,成员数发展到159家。
库德巴码由Pitney-Bowes公司MonarchMarkingSystem分部推出,主要应用于血库,是第一个利用计算机校验准确性的码制。
1972年
交叉二五码由Intemec公司的DavidAllais博士发明,提供给Computer-Identics公司,此条码可在较小的空间内容纳更多的信息。
NCR公司推出彩色条码,用于零售POS系统。
1973年
UPC条码标准宣布。
Exxon的独资企业Verbex,开发出声音识别系统。
识别设备公司开发出手持式OCR阅读器,用于Sears,Roebuck。这是在仓储业使用的第一台手持OCR阅读器。
1974年
Intermec推出Plessey条码打印机,这是行业中第一台demand接触式打印机。
第一台UPC条码识读扫描器在奥克马州的Marsh超级市场安装,那时只有27种产品采用UPC条码,商场设法自己建立价格数据库,扫描的第一种商品是十片装的Wrigley口香糖,标价69美分,由扫描器正确读出。许多来自各地的人们,包括日本和丹麦,纷纷前来观看机器的操作运行。十年来,美国近一半的超级市场采用了扫描器,1989年,17180家食品店装上了扫描系统,占全美食品店的62%。
三九码--第一种字符条码码制,由Intermec公司DavidAllais博士和RaySterens研制出。
1976年
欧洲采用了他们自己的UPC码,称为EAN,含义是欧洲货品编码。
Kurzweil计算机公司推出阅读器机,可用来扫描整页的文章并大声朗读出来。
1977年
GeorgeGoldberg出版了第一期《扫描快讯》(ScanNewsletter)。
1978年
1.第一台注册专利的条码检测仪,Lasercheck2701,由Symbol公司推出。
2.HuntWesson食品公司BillMaginnis成为配货码制研究小组领导人,使得标准化工作大大进展。
3.第一台车载RF/CD终端由LXE公司推出。
1980年
1.Sato公司第一台热转印打印机,5323型最初是为零售业打印UPC码设计的。
2.RF/ID出现,在美国,识别设备公司开发出射频识别(RF/ID)标签,用于农场动物的识别。同样,法国Sattec公司开发出被动式可编程转换器。
1981年
条码扫描与RF/CD(射频/数据采集)第一次共同使用。
第一台线性CCD扫描器,20/20由Norand公司推出。
提高给美国工业界的长达1200页的LOGMARS报告出台。
国防部要求所有供货物品都要采用LOGMARS三九码。
128码由ComputerIdentic公司推出
1982年
第一本《条码制造商及服务手册》由《条码讯息》(BarCodeNews)出版。
Symbol公司推出LS7000,这是首部成功的商用手持式、移动光束激光扫描器,这标志着便携式激光扫描器应用的开始。
Dest公司推出首台桌面的电子OCR文件阅读器,该装置每小时可阅读250页。
首届Scan-Tech展览会在美国达拉斯举行,有55家厂商参展。
1983年
射频识别系统首次用于奶牛喂养。是美国的BabsonBros公司。
ANSIMH10.8M成为第一个美国国家技术标准,包括三种码制:39码、库德巴码、交叉二五码。
汽车工业行动小组(AIAG)选用39码作为行业标准。这是第一个行业采用了现场识别来识别条码的使用。
1984年
医疗保健业条码委员会采用三九码作为其行业标准。
条码行业第一部介绍性著作《字里行间》(ReadingBetweentheLines)出版,作者是CraigK.Harmon和RussAdams。
第一届欧洲Scan-Tech展览在阿曼斯特丹举行。
用于识别相同产品的大包装的UPC储运包装代码投入使用,便利了大包装的扫描。
1985年
图书行业系统顾问委员会采用书刊EAN条码。
自动编码技术协会(FACT)作为AIM的一个分支机构成立,成立初期,该小组包括10个行业。到1991年,FACT已有22个行业参加。
第一期《自动识别通讯》(AutomaticIDNews)出版。
1986年
由《自动识别系统》(IDSystem)杂志主办的自动识别技术展览(IDExpo)在旧金山开幕。
LEX公司研制出以声音识别作为射频输入的系统。
1987年
第一个二维条码49码由DavidAllais博士研制,Intermec公司推出。
在JamesFales教授的努力下,自动识别中心在俄亥俄大学建立。在AIM协助下,其任务是为在课堂讲授自动识别技术培养教师。
1988年
Laserlight系统公司的TedWilliam推出第二种二维条码16K码。
1989年
Teklogix公司推出第一套蜂窝射频系统,用户在网内自由移动而不会丢失数据或改换频率,这使得射频系统像汽车电话一样方便。
在旧金山举行的自动识别技术展览Scan-Tech'89成为历史上的扫描大震动。
1990年
条码印制质量美国国家标准ANISX3.182颁布。
扩展频带无线通讯产品进入自动识别市场。
Symbol公司推出二维条码PDF417。
一、条形码概述(条形码申请)
申请条形码费用,物流单元标识代码由扩展位、厂商识别代码、系列号和校验码组成,是18位数字代码,公司应怎样申请条形码
二、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结构1、前缀码:由3位数字组成,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前缀码是690~699。2、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中国物品编码负责分配和管理。3、校验码:1位数字,用于检验整个编码的正误。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襄阳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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